有没有保单贷款?

段京宏段京宏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作抵押向保险人借款,这是大多数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提供的一项特殊权利。借款人即投保人,贷款人即保险人。借贷的数额,以保单可用作抵押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贷款利息与偿还期限按保险人事先规定的条款办理,到期应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在贷款未还之前,如果投保人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从保险金中将所借贷的本金和相应利息扣除后,将余款作为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如果借款本息,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一借款或未还的余额应作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如果投保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在现金价值内未还清的借款和利息作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期间内,使投保人可以从已缴纳的保险费中获得部分资金使用,以应付临时性资金短缺,以保护合同的长期有效,但不得从保险金中取得额外利益。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都作此规定。例如美国大多数州的保险法规定:除了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续期保费以外,保单所有人有权利用保单现金价值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单发行公司借到一笔款项,该笔借款一般应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并应收取利息,在未偿还借款和利息之前不得注销保单。这一规定是为了保单所有人在需要时可以获取一笔急需资金。

保单贷款的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我国90年代新的人身保险合同示范性条款中,也设置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可以凭合同及个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合同借款的最高限额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每次借款时间最长为6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前偿还,逾期未还,所有利息将以复利计入本金,如本息超过退保金,保险合同失效。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