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哺乳假是全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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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休息”,但规定了“半休息”!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作业。

按照《国家体委、卫生部关于妇女经期、妊娠期、临产期和产褥期参加体育运动的指导意见》(体群字[1997]4号)文件的规定,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一般体力劳动;二级体力劳动强度指中等强度的体力劳动,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天工作8—10小时,且气温在摄氏20以上时。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只允许在孕期中禁止安排女职工进行高强度劳动,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孕期内上班!所以单位安排你上班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单位要给你减轻工作量或安排一些轻松的工作,这才是合理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给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哺乳期满仍无法工作的,可以另行安排工作,但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的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另外,根据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法定情形’是指: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在生产前休假;分娩后,其享受的产假待遇不再执行。” 所以,如果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仍有劳动能力,能够胜任工作的话,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继续聘用她,并且给她减轻相应的工作量或者安排一些相对轻松的工作。除非哺乳期满后由于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正常工作了才可以另行安排其他适合她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以你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为由单方面调岗降薪则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拒绝该决定并继续要求按原岗位工作,否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 三、建议跟公司协商,如果实在协商不了就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最后说下,我在之前的文章里面曾经讲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虽然享有6个月的哺乳假,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具体明确该哺乳假的含义——是连续休息时间还是间断休息时间呢?这就导致各地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目前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都支持6个月的“分段休假制”——即每段一个月,中间间隔半个月,每月可以休假1-2天不等。 而辽宁和北京则采取了6个月的“集中休假制”——也就是整个6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休满6个整月,每个月只能休息一天。 但不管怎么样,只要职工本人愿意回到岗位上工作,企业是无权强行剥夺其合法权益的!

优质答主

1、哺乳假是生育后全休,还是只有前三个月呢? 答:国家法律只规定有哺乳假的休假天数,没有明文说哺乳假要分前后3个月或者6个月的说法。也就是说产假与哺乳假可以同时享受的;但各地在实施时可能根据当地情况会有不同的政策,比如上海市就是规定孩子1岁以下的母亲可以休6个月的哺乳假(含双休日),江苏省则是规定在孩子0-2岁期间给予母亲6个多月的哺乳假。

2、是不是生完第一胎就不能再申请第二次了呢? 答:一般来讲第二胎是不需要再次申请的,除非您的情况属于晚育、难产等特殊情况的特殊情形的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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