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股票是什么意思?
在资产重组中,对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对价”是交易双方交换资产或权益的协议价格,而这里的“价值”包括价格和数量两方面的内容(即广义的换价的两个方面);狭义的“对价”仅指用以替代原有资产的资产,而不考虑数量的约定。 我国的上市公司重组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对价多指后者,即狭义的对价概念。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可知,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应获得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要约过程——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对价购买特定资产的过程就是发出一个收购要约。这个要约的标的为被收购的公司或其部分股权(如定向增发),对价为发行新股。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的交易,则实质上构成了一个销售要约,只不过这里作为要约对象的资产不再是股票而是现金而已。由于上市公司是以发行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所以本文不对这种情形进行阐述。 在目前中国股市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有一些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对价交易的资产重组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其交易标的不属于目标公司自身,或者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另一方面这些交易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要约过程,因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监管的程序。对于这种情形,尽管其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应有的监督程序,很容易引发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这类重组活动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对价交易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从交易主体的关系来看,重组方与交易对方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第二,就交易内容而言,交易双方并没有达成一个正式的协议价格,但双方的合意已经体现在其约定的交易条件之中;第三,从交易过程的角度来看,交易双方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过程中已经达成了价格共识,只是这一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程序罢了! 那么,我们能否对这些交易设定一定程序使其合法化呢?笔者认为可以。首先,鉴于重组方的实力一般要远远强于中小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这类交易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加以规范;其次,可以考虑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独立机构来审核此类重组方案的可行性及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对交易的全过程予以必要的监督,以保证这类交易的合法性。笔者不才,愿为筹建这样一个组织尽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