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融资合法吗?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对一般贷款业务实行强制性管理,而且对特殊贷款业务也实行强制性管理。1996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贷款业务,违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 22 刑法学 张明楷著 交易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从事贷款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小额信贷业务尚无具体的管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小额信贷活动,不宜“一刀切”地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1、允许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兴办小额信贷组织。农村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设立旨在为农户、贫户、微型企业服务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对此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放的贷款,应当依法保护。这种小额信贷组织既可以采取单独设立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原金融机构增设的形式。应当允许小额信贷组织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2、对于专门的非金融企业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应当予以明确规范,比如发放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农户、贫户、微型企业;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确定贷款利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必须在经批准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等等。对于此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3、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互助合作方式进行的小额信贷业务,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根据其章程规定,可以为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这种资金互助性质的小额信贷业务应当依法保护。这种形式的小额信贷业务,目前尚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007年11月11日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会议上讲话时透露,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对外吸储、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通过成员内部融资,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4、对于个人向农户、贫户、微型企业提供的非经常性的小额借贷,不宜轻易认定为违法,而应给予适当保护,只要这种行为不具有反复性和经常性,利率又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应当依法确认其有效。
5、对于其他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应当依法取缔,并且对于当事人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