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贷款算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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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分以下两种情况来看: 1、如果该股东是以个人名义来借钱的,并且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那么就要计入企业的负债; 2、如果该股东是以公司名义来借钱的,且借款也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则应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此时还要同时考虑纳税问题。 这里要提到一个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如果符合准则的相关条件,可以适用该项准则进行核算。

根据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持有待售的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组”,这里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该资产组中的各资产的项目特征能够相互独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资产组的认定,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待售资产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独立的交易方(买方)以及独立的交易价格(售价)。

以销售商品为例,在一般情况下,商品的销售收入和成本是可以准确计量的,在此情形下,该部分销售收入和成本确认为营业收入和成本;但如果是以融资为目的而将商品对外销售,即所谓“明股实债”的情况,由于不存在独立的交易方和交易价格,销售收入不能确认,而应作为债权处理。

对于“明股实债”的处理方式有不同主张,一种认为应按权益性投资确认,一种认为应作为负债处理,还有的主张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过渡。我认为后两者观点不可取,理由如下:

①从目的上看,“明股实债”融资的目的仍然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与股东借钱用途相同,且通常约定按照固定利率计息并在约定期内归还本息,符合负债的特征;

②从可观察的特征来看,这种融资方式的结果最终也体现为权益(股权)和留存收益的增加,与负债的会计处理方式相符;

③从风险角度来看,“明股实债”的债务人在财务上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且一般都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债权人(股东)本身也不存在过度信用的风险。 这实际上是将“明股实债”界定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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