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钱宝事件怎么处理?
首先,我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上海“钱宝”案是近年来国内较为罕见的典型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之一。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利用电子媒体传播信息,通过开办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手段,公开宣传并许诺高额回报,大肆吸收社会公众款项,所得资金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严重破坏了社会的金融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本案犯罪手段新,涉及人员多,犯罪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财。
本案犯罪嫌疑人翟中伟等人事先设计好了套路,就是利用人们对互联网的好奇心和信任度,建立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回报投资信息等,用各种理由拖延时间,骗取投资者钱财。当资金链断裂后,犯罪分子便采取转移资产、隐匿身份和逃避返还资金等方法,企图躲避侦查和惩罚。
在具体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正确划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成立公司后,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先以公司名义进行宣传,同时承诺给付利息并约定还款期限;而当非法集资活动开始以后,犯罪分子既不发放贷款也不经营理财,而是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集资过程中有非法集资或虚假宣传等行为,但实际从事的是合法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偿还借款的,则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是区分借名理财与集资诈骗犯罪的界限。目前社会上有很多所谓“名”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大多打着低风险和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人出资,实际上这些“名”的项目多是借名理财,即借钱(融钱)来放贷,从中赚取利差。这种借名理财的借贷行为本身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是,如果借款人利用与出借人之间借贷关系的优势地位,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恶意欺骗债权人,进而侵占债权人的钱财,则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准确界定集资的数额和性质。一般来说,判决集资诈骗罪成立的关键在于集资金额的大小的认定。对于集资款的审查,既要考虑每一笔集资款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还要综合考虑全部集资款数额。当然,若全额退还集资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必须严格掌握这一条件,避免犯罪分子利用该条款逃避刑罚。
还要正确判定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建立了网络借贷平台,发布了虚假信息,但被害人其实并非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而是因为贪图利益才交付。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