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散户如何索赔?
2015年8月14日晚,*ST文峰公告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7月20日, *ST文峰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处罚(2016)47号]: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查明,*ST文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三、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五、相关主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江苏文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杨小文、刘敏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张敏、王慧琴、韩俊、陈亮、黄晓平、钱建平、胡云杰等七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证券法》和司法实践,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援中心担任*ST文峰系列案件诉讼代理人,代理对象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目前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将有权获得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