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体育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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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字当头的违法行为,一般指以金钱或实物财产进行博弈或变相博彩的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有关于“赌博”定义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加赌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新的《意见》将网络参赌以及利用互联网设立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以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设定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意见》第一条设置了“三条红线”,无论是通过何种终端(网站、手机App还是微信)进入涉赌网页,实施登录、充值、投注、抢红包等行为,如果达到相应条件,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

以“情节严重”为例,根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人的; (四)组建赌博网站后,为该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五)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然从事赌博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第二条对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列举并非完全并列,例如,在列举了“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之后,法条用语采用了“等”字,表明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还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情形需要结合《治安处罚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同样,《意见》第三条对聚众赌博的认定也设定了“三条红线”,无论行为人实际组织参与的人数多少,只要具备以下情节,就属聚众赌博:

(一)赌博场所设置不合法,即租赁房屋开设赌场的,所设场所不具有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资质且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二)赌博人员集中,组织严密,管理严格;

(三)赌资数额较大,通常要超过500元/人。 如果达到上述标准,即可认定构成聚众赌博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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