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由谁指定?
1、《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对基金托管人的指定方式及程序进行规定,但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根据上述条款,在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或“签署”一章中,应约定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的保管机构和清算机构;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第三方监管者,是确保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招标等公平的方式选定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2、从实践上来看,国内基金行业的监管框架主要参照了国外较为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国外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监管部(IR),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预警,包括对自身所涉及的业务、产品、客户、员工等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以及监督各项内部制度的实施情况等等。就基金监管的制定与实施来看,基金公司首先要对自己的整体运营是否合法合规负责,并定期发布基金行业监管报告,披露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存在的风险等问题;其次,要在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来防范风险,保证基金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