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银丰自动确权吗?
目前,国内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处理,仅少数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客体要件。即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四)客观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骗取资金的行为;(五)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两方面。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高收益为诱饵,采取公开承诺回报或保证本息返还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集资诈骗。而“变相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采用虚构项目方式向他人吸揽资金,并且将所集资金予以使用、挥霍或侵占的一种犯罪行为。[1]
根据上述内容,银丰生物不属于非法集资。 首先,从行为表现来看,我国《证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据此,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同时,依据该法第68条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以及原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办法》的规定,除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协议等低风险等级资产外,其他诸如股票、股指期货、外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及其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资产的基金,均不能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可见,公募基金的募集、运作是有严格限制的。 而银丰生物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自身项目的研究开发,属于“专款专用”。其次,从法律性质上看,亦不属于民间借贷。本案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将其以刑事手段解决。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