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冲回水利基金建设?
今年3月份,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企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取消了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基金、收费项目和标准权;调整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和程序等。这些措施都显示出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力度正在加大。 然而,随着新的“预算法”的实施,作为财政部的直属机构,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都将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意味着这些收入的支出也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行。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是指企业因获得国家拨款而增加的资本或者资产的金额,后者是企业获得的、用于补偿以前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金额。而专项储备金就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政府补助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费用。例如:某施工企业取得政府补助20万元,则应当做如下账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府补助属于先征后返,在会计处理时应该确认为当期损益(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在缴纳税款时冲减所得税费用。
但是,按照现在的新政策是否应该做如下处理呢? 由于目前新的税法尚未具体明确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事项,因此企业仍应按照原有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等到新的规定出台后再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