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如何踢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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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持有异议,申请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股东提出上述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认定相关决议是否无效或可撤销。

如果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收购该股东持有的股份;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公司存在违法情形导致股东决议被撤销的,则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其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对造成上市公司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A公司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形成了有效决议,故B公司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但属于不适当行为,C作为B公司的不当行为的决策者,应当对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如果B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公司,那么它与其他公司之间仅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任何人不得因其所属集团的优势地位而享受特殊待遇。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时就不能简单适用上述原则了。

一方面,由于下属企业往往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意思表示能力,不能独立自主地决定经营方向和策略,所以,在确定权利和义务分配时,就不得不考虑控制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从平衡利益方的角度出发,也必须赋予相对人一种选择支配方的权利。基于此,实践中往往承认了这样的处理规则:即当交易对方为关联方时,只要不存在恶意串通,就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否则,关联交易就必须由第三方证明其确实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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