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要式证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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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式证券(Form Contract),一般称为设定契约、要式契约或格式合同,是指以特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要约-承诺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44条第2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中介章程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规定为无效条款”;我国的法律规定了部分合同的要式性而其他国家的法律的立法例中,绝大多数都承认所有合同的要式性的性质如德国。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的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但并不是任何合同都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种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二是依照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产生的合同;三是当事人之间的确认书及对价关系。这些必须采用的合同形式是特定化和强制化的,即合同的订立方式与成立方式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或体现出来方能有效。否则,将导致无效的后果。

2.可要可不要式的合同 可要可不要式的合同,指的是某些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才成为要式合同,在另一条件下的则成为非要式合同的情况。这种区别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和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这实际上也是由双方决定合同的具体签订方式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某一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约定某一种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它就是非要式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根据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的。比如,定金合同从实质上看就是一种要式合同,因为它需要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所以它必须要采用一定的形式进行交付才行;而抵押合同则是非要式合同。再如借款合同,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一般都是要式合同;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为动产的出租合同则为非要式合同。 另外,有些法律虽然规定了某种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其法定形式,从而使得原本的要式合同变成非要式合同。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明确规定了契约的形式要件,并认为契约的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之时而不是生效之时。但是又同时允许当事人协商改变此种形式上的要求,使本来属于要式合同的买卖契约可以书面之外的其他方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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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证券是用于证明股、债等权利的法律凭证,而交易方式则是以书面的形式记录进行交易的流程与过程(当然电子交易方式的文件也是书面形式的)。所以判断是否要式证券要看其有没有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交易确认的方式。对于债券而言如果发行方和承兑方没有书面约定债券的交付时间或者期限那么就不存在书面方式的交易;而对于普通股民而言由于买卖双方都是散户投资者他们之间一般不会通过书面的方式对股价等进行沟通而是通过口头协议或者是委托单来达成目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书面方式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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