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时间是发现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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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

提问:小区内有丢失东西的事情发生,小区物业是否有责任?(通过监控查看到可疑人员)

回答:本案关键就是确定物业是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通知义务以及该义务是否包括通知公安机关来调取监控查找盗窃嫌疑人的义务。 首先,从一般社会观念来说,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以及对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持等,而视频监控的设置目的也是保障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安全,故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监控设备的维护、监控录像的保管均属于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范畴,并且上述义务的履行直接涉及小区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保存好相关的监控录像资料。 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没有直接证明其实施了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行为的证据,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协助公安调看监控录像,向公安提供丢失财物的时间、地点及可能被盗人员的信息,并通知业主报案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其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通知义务,还应审查其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如前所述,监控视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之一,其对监控视频的保管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并在合理期间内予以查阅、复制,以利于及时查找涉案物品及行为人。二审判决指出,即使保安部工作人员在监控室旁边值班室休息,亦不能据此推定其未履行职责。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个片段,不足以认定保安部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且案涉小区视频监控设备已经损坏,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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