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贷款担保费怎么算?
日前,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建行董事长田国立反映,自己在通过建设银行抵押贷款10万元用于购置商铺时,被要求缴纳贷款总额6%的贷款担保费,该笔费用并没列入贷款总额中,自己以为是贷款银行收取的担保费,但当商铺转让后,这笔担保费却打了水漂。
对此,建设银行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我行贷款客户以所购房产(或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的,客户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我行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并相应收取他项权证及相关费用,我行收取该他项权证相关费用的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境内为外国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提供抵押贷款的批复》(价费字(1996)258号)第一点“抵押抵押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抵押合同及抵押条款均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审核、监督和对外办理他项权证”。
但客户办理贷款时,需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已验收竣工的现房时,抵押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0日内,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不包括公证、抵押登记费用拨付日期),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涉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公证部门公正后,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前,借款人自愿向贷款行提供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建行上海虹口支行要求申请人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在抵押登记相关费用拨付当天为申请人发放贷款。
可见,对于“他项权证及抵押相关费用”的约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我行收取该他项权证的费用依法具有合同依据;而关于“建行收取他项权证相关费”收费标准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至于建行上海虹口支行在发放贷款时既收利息又收担保费,在理论上是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实际上也是规范银行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约束贷款资金使用、保障贷款按时归还的保障措施。
诚然,在“抵押贷款”中,贷款银行确实也应以提醒的方式告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类似费用的产生及具体金额,特别是当此笔费用并未列入贷款金额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