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贷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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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贷款合同,是指出售方(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预审批协议;而正式借款合同,则是指借款人与银行签定的具体借款合同。 两者都是规范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前者的作用在于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应尽的基本义务,后者的成立则以银行决定是否实际发放贷款为准。在实务操作中,有银行盖章的认购贷款合同比只有签字或盖章的个人借款契约更受信赖。

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认购贷款合同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出现无效:

1. 如果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由国务院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地点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因未经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借款合同的借款条款无法生效。

2. 如果买方利用签订认购贷款合同的机会,同时向卖方提出额外要求(如增加费用等),双方对此没有明确反对,且这些额外要求属于合理的范围,则该部分约定仍然有效。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卖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应条款当然也就对卖方不发生效力了。

3. 如果卖方并非所售房屋的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之规定,该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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