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超生国家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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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的确是有权管理任何公民的生育行为(包括不生)。 其次,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罚款的确是“比较重”的——上到百万下到数万不等,毕竟这不是工资、奖金之类的劳动所得,而是没收性的行政罚没款。但是对于富豪来说,可能就不算什么了。 最后,对于部分公众人物的超生行为,是否应当比照普通百姓更加严格地处罚呢?这的确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方面,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相对普通人来讲影响更为广泛和深远;另一方面,他们本身已经获得了比普通大众更多的关注,以他们的名气和财富而言,缴纳这样的罚款并不算苛求吧?当然,如果像陈凯歌这样有钱到令人发指的程度,那么他的超生罚款大概也只是九牛一毛而已。 所以,从法律上讲,国家有权管;从道义上讲,也应该管;从实际影响来讲,似乎也仅仅限于那些本来就没什么人权的公知在嚷嚷罢了。

不过,如果公众人物真的因为超生受到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比如被行政拘留),是否应该公开其个人信息呢?这又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毕竟,公共权利必须得到必要的限制才能防止其滥用。而信息的公开,往往是和公共利益直接挂钩的。虽然对公众人物的限制要多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完全逃避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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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人口大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因此,每个成年公民都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对某些知名人物利用自身的影响,破坏计划生育,生孩子不办生育证,超生不依法给予处理等现象,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否则,将严重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1999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部、广电总局明确指出,对知名人物超计划生育的,坚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国家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不得再聘用。对知名人物非法同居、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不符合规定生育的,电影制片单位、文艺团体和电视、广播、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不得聘用。对知名人物违法生育后安排就学,购置、分配、出售住房、发放奖金、提干、晋级、评职称、评奖提级等违反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已经办理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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