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是农业企业吗?
农业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包含了很多行业,所以很难定义“农业”到底是什么。 我们通常说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和畜牧业,但种植业又分为农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畜牧业又包括家禽饲养、养猪、羊等。 而农场主要指现代化的大型农业基地,其特点是科技含量高、规模大、产业化程度高、机械化水平高。当然,这里面也会根据地域特点有一些细分,如北方的农场以种植业为主,南方则以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为主。 但无论哪种农场,都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的原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的结果。 因此可以说,只要运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工业原料和管理方式,就是现代农业,而不管它是种植业还是畜牧业。
现在有很多农业企业采用工厂化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他们运用现代科技、工业原料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实现了农业的工业化,这显然是符合上述定义的,所以这种农业企业就属于现代农业企业。 而有的农业企业虽然规模很大,但是技术落后,仍然沿袭着传统的生产方式,这种企业属于传统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是经营农业产、供、销某一环节或者全过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判断一个单位是否是"企业",不仅要衡量其是否真正具备了企业的实质,而且要判断其是否按照《企业法人管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批准,取得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一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如果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依法经核准登记的,应当被看作是"企业";未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不应认为是"企业"。在实际生活中,农业企业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企业和乡村农民个人投资兴办的乡镇独资企业;国家投资或者国家与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国有农业企业和集体农业企业;城市和乡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的工业、交通、施工、商贸等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在农村举办的农业企业;城镇的工商户和农民个人经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工副业生产和经营的,应当被看作是企业的经营,而不单独列为农业企业。
按照农业生产经营的内容和范围,农业企业可以分为农业生产性企业、农产加工性企业、农产流通性企业。
根据农业企业的投入产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收入和企业同农户经济之间的关系,农业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农业技术推广性企业。以从事非商品性农业生产技术开发、试验、示范、服务等为特征,一般是按事业、企业相结合的模式组建和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费,其收入不足以补偿其成本费用,需要政府给予一定资助。
2.承包、租赁经营型农业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政府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或者农户将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等自然资源、农业耕地、园地、草原等发包、出租给个人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另一类是将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农艺设施、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等承包、租赁给个人从事农业产、供、销经营的企业。
3.承包、租赁经营型国营农、林、牧场,属于国有企业,按照《城镇国有企业公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在承包、租赁经营期内,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作为经营权内容的生产资料使用、经营管理、商品销售、资金、利润留成使用等权利转由经营者行使,国家凭借所有者的权益从该国营农、林、牧场分享一定的收益。
4.家庭经营型农产加工、经营企业,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乡村兴办的或者农民和乡村集体联营的乡村作坊、农贸加工企业、手工业经营加工企业等,属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也都是农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