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伤假几个月?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29号)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三、司法实践中有关停工留薪期的认定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请求由用人单位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工伤职工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及工伤保险赔偿,两者并无冲突。
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不应扣减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据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直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