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借新还旧贷款?
我们知道当银行或金融机构对某项贷款不能由借款人如期偿付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作为贷出方就会要求借款人另立新的借据,将原到期未还清的贷款重新开立一个借贷协议,这种在新的借据上立约还钱的行为就叫作借新还旧。
在此类借贷协议当中,对新贷的债权关系中,原有的债务人转变为债权人,原质押或保证人转化为抵押人和新保证人,但原担保关系中所负有的保证责任和抵押责任并不随之转移。这类贷款大多发生在企业资金短漏或资金需求之时,由于存在一定的临时性,所以现在国家对于其审批和监管也是相当严格的。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规定,这种借款用途为“借款人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商品或项目,其前提是该项商品或项目已经纳入国家计划,并在有关资金来源方面得到保证的同时,由贷款银行评定贷款额度,必要时还要对商品或项目进行考察和评估。”
由上述规定可得知,借新还旧贷款的限制条件相当严格,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用这种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只有纳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才能得到国家资金保证的项目才能允许使用借新还旧贷款。
虽然国家对于借新还旧贷款有严格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限制,但要讲其完全摒弃在贷款业务之外也是不现实的,毕竟在现实金融机构放贷款的实践中,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实在太普遍了。
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1-12月,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办理投资银行类业务5107亿元,其中,发放委托贷款3936亿元,办理信托贷款2371亿元,办理授信业务2018亿元,发行业务515亿元,共有624家机构从事上述业务,其中,298家银行类机构参与投资银行类业务活动。
这些数字还只是公开的数据,事实上,通过间接渠道流入市场的规模远比这个要大得多,这是因为多数银行都不愿意公开自己从事贷款撮合活动的信息,尤其是对一些大型企业的资金安排。
所以,借新还旧这种做法不仅不能杜绝,而且规模还非常大,事实上它就是一种过桥贷款,只不过存在不同的具体方式,借新还旧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方式。
一、新贷偿还旧债
即借款人将借资款项用于归还以前所欠借款的本息。
二、新借还贷转据
即旧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经与原贷款银行协商一致,由新银行提供资金,提前归还款项。贷款银行收回原贷款,并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来冲顶免息贷款利息。
三、以贷还贷
即贷款银行利用借款人提供的优质资产,评估或抵(质)押后,以所获得的资金偿还其原有的贷款。
四、还旧借新
借款人将借资款用于企业的新的建设,以新投资项目所得收益偿还本金和利息。
五、借新还旧贷款的担保
1、质押担保。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将相应财产作为甲方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由于借款方的行为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还款。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抵押担保。在贷款到期后,如果未能按时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4、保证贷款。指采用保证方式作为还款保证。
了解了以上五种情况以后,借新还旧基本上也不会再是什么令人费解的金融改变了。而它的存在一定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