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逃避联保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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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明确一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约定利息并归还本金的合同;保证合同则是借款人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贷款人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订立的合同。从两个合同的性质来看,借款人是实际债务人,贷款人是实际债权人。所以无论贷款人还是借款人都不能只依据某一个文件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根据题主描述的情况,应该是在联保体授信协议上签字了,这个联保体授信协议虽然约定了保证方式,但贷款人即债权人并未依据该协议约定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根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贷款人即债权人要求还款的义务依然可以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承担,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问题。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或全体保证人对债负有连带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担保人代为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利息。但是要注意,这里的利息只能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而不能按月息2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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