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告中国乔丹谁赢?

万俟楠伟万俟楠伟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作为在90年代就看过乔丹打球的资深球迷,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一些想法的。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件事情:在中国,一切品牌名称和商标注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而早在1982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陆续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

这些文件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最近很火的“乔丹”案件也是在这些国际国内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 所以不管怎么样,乔丹一定胜诉。 但在这里我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乔丹必败无疑,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并不会令所有人满意。

回到本案,从现有的信息来看,主要是探讨两个问题:

一、Air Jordan(飞人乔丹)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二、“乔丹”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注册。 对于第一个问题,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和该商标的影响力。

对于第二个问题,判断某个商标应否被撤销注册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该商标注册后是否有不正当行为存在。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Nike公司(即Jordan Brands,Inc.)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我认为应该认定Nike公司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原因如下:

第一,Air Jordan是Nike公司的著名运动鞋系列之一。1984年到1985年期间,耐克公司累计投入了约3750万美元推广该系列鞋款,广告宣传覆盖全球。在国内,Nike公司在1997年和2000年先后两次投资建立了两家运动服装分公司,并将“AIR JORDAN”等商标授权给这两家公司使用。无论在海外还是在国内,AJ系列鞋款都是Nike公司旗下重要的盈利项目。

第二,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指控,Nike公司曾经大量采购带有“乔丹”字样或者图案的产品,然后自己贴牌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而且据称这种行为已经持续了很久,估计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我认为Nike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至于有些人认为本案的核心其实是Nike公司有没有抄袭他的设计,我觉得不是那么重要,即使Nike真的抄袭了Jordan的设计,那也是在乔丹设计基础上的改进,如果真这么较真起来,全世界所有品牌的运动鞋都可以被批倒批臭了。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