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水车是固定资产吗?
对于贵公司所述的河水车,根据税法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河水车供贵公司内部使用,符合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的条件,同时如果该河水车的价值达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1000元以上,满足“有使用寿命超过两个会计年度”的条件,贵公司可并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建造、在建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及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小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日进行明细核算。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所以,贵公司应在河水车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