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人投入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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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涉及公司法与破产法的交叉问题,很复杂;其次,我国目前对此类案件没有明确的案例指导,各个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主要原因就是公司法与破产法的交叉问题)。所以,我的回答可能并不是最佳答案,仅供参考。 先来看看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大体是:宣布破产→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终结破产程序和注销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发出拍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二是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所欠税款和费用后,才会用于清偿债务。

下面来讲讲实务中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企业资不抵债,股东就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既没有实际出资,又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就视为抽逃出资,不但要在公司注册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会作为公司股东投资的最大收益人,其利益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

但问题是,股东已经将资金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也已经在经营中使用该部分资金,且股东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务混同。仅凭公司账目混乱、法人代表不配合等情况就想推定股东资产混同,证据不足。 当然,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话,就可以成功避责!

至于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般来说,需要提交如下证据: 所以说,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而公司又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由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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