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配股息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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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要缴纳20%的所得税,即: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缴税费(股东个人部分) 在发放股利时,需由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参考下图: 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一次性支付全部应分配利润,也可以采取分期方式支付给投资者。例如每季度末计提一次,那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核算所得税时,需要将本年累计应付款减去已付款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提取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当然,这种方式下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实际上是递减的。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方应当用以后年度所得的盈利予以弥补;如果没有超过5年的,可以用现在的盈余弥补以前年份的亏损;如果既未发生盈利又未超过5年,则不能进行弥补。 也就是说,在被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中,应先除净利润、再扣除亏损的部分——也就是先缴税款后才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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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但不并入投资方的投资成本,且不得扣除,也不调增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一致。

一般企业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投资双方另有规定外,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还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作纳税调整,而境外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按照投资双方的约定比例支付收益并据实扣除,不需要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从实际税负的角度分析,企业应选择“投资收益”来核算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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