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贴息款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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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的贴息款,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则不需要开具发票;否则需要开立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8〕205号)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须提交已完税的证明资料原件作为办理的依据和手续并留存备查: (一)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纳税清单)业务; (二)办理撤销、抵扣、退税、罚没税款相关证明业务; (三)办理税务咨询、代理、代办等相关涉税服务业务; (四)办理其他需证明或注明纳税情况的事项。 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境外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境内外费用支出,以该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应税项目申报,并依法缴纳增值税的,可计入该企业所得。

对政府返还的利息,若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且真实发生,则可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准予从应纳税款中扣除;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据证明其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的,则不得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应作为留抵税额,待日后找到适当证明材料后可予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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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而进行行政执法、监察、检查、检察、审判的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受政府委托进行的行政行为。

3、在公益事业和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活动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自愿无偿捐赠货物、财产、劳务等。

4、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视为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并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可见,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取贷款利息的同时,应当按照其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谓销售额,就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代付款、代垫资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垫资金、设备损失费、运输装卸费、买方违约金、代购基金等费用,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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