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什么时候合同终止?
谢邀 基金合同何时终止,从法理上讲,有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参照法定情形。首先应看一下是否有基金合同中关于“终止”的约定;其次,如果没有,则应当看有没有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议;第三,如果还是没有,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应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撤销基金管理资格并注销登记: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经基金管理人申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终止基金的运作并予以清算;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停止赎回事项出现且赎回期间结束,或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事宜出现的情形,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基金合同到期日等相关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三)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特定违约行为,并由此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当然,上述情况下的“终止”是基金法律关系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基金资产不再存在。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情形下只是履行了法定的报告义务和程序后,才能够最终宣告基金终止,并将基金资产用于清偿债务。在以上情形消失之前,基金的合同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基金公司主动终止还是被动终止,对基金投资者而言都不会产生影响,因为监管机构会要求基金公司以公平的方式分配投资者的投资。 不过,对于私募基金可能有所不同。
比如,私募基金的合同可能会约定:“当基金管理人遭受重大损失时,有权退出基金。本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理方案进行确定,并在必要时启动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据此,当私募基金管理人遭受较大损失时,即使未经监管机构的批准,其也享有自主决定退出基金的权利,而无需经过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的执行者,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因而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退出基金会对基金投资的效率与效果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正常秩序,立法上应赋予监管机构以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