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还能立法吗?
有立法必要,主要表现在:
第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企业改革开始,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搞活企业,就必须对原有国有企业实行政策松绑,使企业能够自主经营,必须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这样就出现了各种产权变动,包括国有产权的转让;而在产权变动中涉及到的资产必须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以保证交易各方的利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又导致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分立、改组、联营,以及中外合资与合作等经济行为,所有这些都带动了其它各类资产评估业务的开展。
第二,规范资产评估管理和评估行为的需要。1988年以来,随着各种资产评估执业机构,包括各种企业、公司、事务所的成立和发展,一方面促进了资产评估事业的兴旺发达,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执业机构名不符实,个人非法从事评估等,使资产评估市场存在无序,一些专业技术人员难以按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独立、客观执业,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为了规范评估管理和评估行为,迫切需要资产评估立法。
第三,国外对资产进行评估是经济管理中经常进行的业务,国外在二十年代就已经普遍实行了,为了使中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实现与世界的评估制度和惯例相衔接,在国内立法管理,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