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股份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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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共有股份的处理方法:

一、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等案外人,应另行制作调解书,不宜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中一并处理,减少调解书被撤销的风险。

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将共同财产赠与案外人,但之后双方均要求撤回赠与,应根据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区分处理。股权作为特殊的财产,处理原则与不动产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其上的财产权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可以区分情形处理。(1)双方协商一致将共同财产中的股权赠与子女等案外人,离婚后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对于已经向案外人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的,不予支持,未办理的,应予支持。(2)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作为共同财产出售,离婚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股款的,应根据股权登记情况区别处理。股权已经向案外第三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应支持;股权已经向案外第三人交付但尚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对于与案外人不存在交易行为的,应将财产返还,对于已经向案外人支付转让款,案外人已经构成善意取得的,对于当事人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三、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转让股权,但双方离婚后对于股款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的,应根据股权是否向案外人交付区分处理。股权已经向案外人交付的,应判决案外人作为第三人返还股款,股权尚未向案外人交付的,应将股权变更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折价补偿另一方,如果双方均要求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在双方当事人原有股份基础上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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