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何时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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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于董事会成员不得抽逃出资、挪用资金、侵占财产(包括挪用资金)的赔偿责任没有单独的规定,而是规定在“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给公司与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的责任中。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董事的以上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约定排除。 当董事出现上述行为时,公司有权请求其承担返还财产(包括挪用资金)、赔偿损失的责任;当情形严重,可能触及刑法时,还应当提请刑事诉讼。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规定了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未履行相应程序”,第二条规定了提起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之诉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尽管《公司法》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未履行相应程序”和“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显然包括董事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从现有规定来看,即使其他股东明知董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提起诉讼,公司也享有起诉该董事的权利。

综上,在公司能够证明董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下,无论是作为普通债权人还是作为股东,都有权向滥用职权的董事请求侵权赔偿。 当然,如果经法院裁判认定董事不存在过错或者虽有过错但无需承担责任的,该赔偿请求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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