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有批准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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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的设立,需要企业提交材料并经企业所属工商局审批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有的行业的企业在设立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如金融、保险业等;还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涉及行业的设立需要由国家商务部审核批准。 但无论是否由国家商务部审核批准的,设立时企业都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工商部门现场核验后发放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设区的市级工商局都只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且这种检查必须是非常粗略的甚至是表面的,不可能深入实质进行审查。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凭证进行登记注册,并在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核发营业执照。凡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营业执照,其权威性都是相同的,并无内外之分。 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公司同属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享受同等待遇。从行业准入角度看,除国家规定须实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管理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或项目外,任何境内投资者都可以自由选择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范围,包括外商投资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没有所谓的“特殊许可”之说,只有资质、资格或其它许可的需要,而所有这些许可的条件和要求,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歧视性对待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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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被批准设立或变更后,将领取由商务部或所在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加注“请在自签发日起××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字样的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无需申请领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相应批准机关核发的加注字样的批准证书后,应先凭批准证书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企业在批准之日后30日内未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加注字样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如需继续设立,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原批准机关经审查无误后,应予以批准延期并换发加注字样的批准证书,企业凭延期后的批准证书向原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涉及加注字样的批准证书的,批准机关向企业发放新的加注字样的批准证书后,原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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