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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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那么依据上述条款,个人认为:

1.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称作“公司”的!因为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同时具备所有“公司”设立的五个基本要件。 首先,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的资格(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不能称作为“组织”。其次,合伙企业也不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性质单位,不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六十四条: “法人享有资产所有权,并可以用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最后,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的经营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第七十六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公益目的依法设立;(二)住所必须固定;(三)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不是所有合伙企业对外的债务都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比如,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该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的,则由普通合伙人对被担保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本企业财产对企业债务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保……”),若是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类型合伙企业即有限合伙企业中,由于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等同于股东,而有限合伙人只能等同于董事等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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