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资本运作吗?
首先,我国的金融管制是逐步降低的。2013年取消了银行和保险业的外资股比限制;2014年取消了对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目前中资背景的券商已经可以在境外融资了);2015年宣布对期货公司开放,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下一步,就是放开基金公司和全部上市公司。这涉及到金融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以及社会利益的调整,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方向是明确的。而且从国际环境看,越往后面,我国对外资的限制反而越多——比如目前对于金融资产方面的限制就不少。
其次,我国现阶段仍然坚持金融主权的原则。什么是金融主权?简单说就是谁的钱归谁管。既然由中国人民自己决定投资,那当然不允许外国势力介入。所以可以看到现在在A股市场上,只有QFII和RQFII的有限额度,而且是实行审批制而非核准制。还有外资通过香港市场炒作内地资产,如最近兴起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其实很多也是由外资通过结构设计做成的“夹层”产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金融开放的进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于商业存在有三条保留,其中有关设立咨询和市场研究公司的限制,将于2006年1月1日对外资开放;有关会计审计的外资准入限制,将于2005年12月11日过渡期结束时完全取消。而对包括提供融资咨询和调查在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由于各国情况差异巨大,WTO没有作出约束性承诺,而是留给成员方自愿承诺。
我国的加入承诺是“允许外资提供非股市行情的金融信息”,即允许外资进入证券信息市场;而“股市行情”是作为专门的“金融信息”加以保留的事项。对于包括并购咨询业务在内的“管理咨询”,我国承诺于加入时“允许以独资企业的形式提供服务”,即允许在中国设立独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不包括“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医疗”在内的各种管理咨询业务。
按照我国1999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服务业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其中“资信调查”、“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以及“市场调查”为“限外资控股”,而其他商务服务则被列为“允许外资进入”。2002年开始执行的2002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这一分类规定没有变化,因此外商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在我国属于“限制外资进入”行业。目前,国外知名咨询公司,在中国内地均设有办事处或代表处,如波士顿、罗兰·贝格、美国博志、德勤咨询、野村证券、安达信咨询等外资咨询机构已在北京、上海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
外资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运作,属于“外商投资”行为,按照我国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外资企业法》和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俗称“外资三法”)规定,只有属于法律“不禁止”从事的项目,都可以投资经营。“外资三法”确立了中国对外商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1986年公布的《关于实行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因此,在并购过程中,对于外商投资商业运作,基本按照我国“外资三法”规定的准则。
而对提供融资咨询和调查服务的“金融信息”商事活动,属于服务贸易,按照WTO服务贸易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国民待遇”进行管理,国内法有明确限制或禁止规定的除外。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方面法律规范有:国务院1996年《关于实行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