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太多养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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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干部数量确实很多,但真正应该处理的腐败分子其实没多少——很多所谓“腐败”其实是干了一辈子工作的正常收入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我国的公务员体系实行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同于外国的职务等级制),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某个职位上做满一定年限,就可以晋升职务,同时获得相应的待遇。而一旦你被提拔到某个职务上,不管你是否称职,是否干得舒服,你都必须在这个职务上待够年限才有资格晋升,否则就是组织上对不起你了(虽然理论上你可以一直干下去直到退休,但你不可能长期不受监督地干一辈子吧?!) 所以,我国公务员群体的平均收入水平其实是很高的,这跟我们的工资体制有很大关系(在中央部门特别是部党组成员的工资水平基本上属于公开的秘密了);与此同时,由于我们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只要你在这个职位上干满了10年,即使你不升职务,每年的待遇也要涨一点(这是职务和职级的双重作用结果,相当复杂)。

那些干了20多年、30多年甚至40多年连续职务没动过的老处长、老科长们,他们的实际收入可能比你的想象要高得多。比如有的老处长可能一辈子没有机会挪窝,就在那个办事处、处室里熬了一辈子,从科员熬成了局长、所长甚至大队长……如果算上各种补贴、奖金和各种福利,这些“无功受禄”者的实际收入可能比你想象的要高许多倍乃至几十倍。 其次,中国的政府系统是非常庞大的,光部级干部就有几千,加上厅局级干部更是有好几万之巨。然而,中国的基层政府机构却是非常庞大而臃肿的(这在西方也是很难想象的)。就以乡级机关为例(相当于地方上的末梢神经),除了领导之外,一般共有干部职工五六十人,而整个机关的总人数一般都会超过这个数,因为还有离退休干部以及临时人员和合同工。这种庞大而冗长的政府机关体系,意味着需要大量干部来支撑。

很多所谓“腐败”其实是不合理的巨额薪酬。以贪腐闻名的贪官如胡长清等,他们贪污的钱实际上并没有多少,据称胡长清被捕时家中仅有现金12万元,其他财产也只有一栋价值20余万元的房子(而且是老婆的名字)。至于他们的“职务成本”(包括“待遇”和“干差事的收入”)则很高。

比如说省部级的官员,根据规定,他的公务用车是一辆中巴车或者一辆轿车,随从司机一名。然而,事实上大多数省部级干部都有配备三四个司机的“特权”,每个省部长还允许有一个“大保姆”。以一辆中巴车计,全国大概要有1500个省部级干部的“职务成本”是一辆车。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开支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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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年,机构改革,精兵简政始终是改革的主题。总体上看,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与此同时,也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改革本义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机构、精简的人员不少只是进行了平移和置换,机构总数、人员编制不仅没减,反倒有增无减。出现这种情况,与改革中对“撤一建一”、“撤一并一”缺乏明确的约束与限制有直接关系。撤并一些机构和部门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机构改革中撤一个机构就必须建一个机构。

当然,撤并机构与新建机构在数上可以不等,但机构总数必须减少,人员编制也必须减少。如果机构改革中撤销的机构与新建机构数相当,机构总数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这就偏离了机构改革的原意。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存在的。机构改革中并一个机构也是理顺部门职责、理顺条块关系的有效措施。如果把过去人为分割的职能并起来,既有利于精简机构,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少管理中的脱节、错位、不到位现象,这是合乎机构改革目的的。但如果把过去相对独立的机构并到一个单位里去,这种“撤一并一”改革不但没有达到减少机构的目的,甚至可能造成功能不完整机构的“空壳化”和职能过于庞杂机构的“臃肿化”。

因此,不加区别地“撤一并一”也与机构改革的本意相违背。机构改革中“撤一建一”、“撤一并一”,必须明确约束与限制条件,如机构总数必须减少,人员编制必须减少;不能把相对独立的机构并入其他机构中去等。“撤一建一”与“撤一并一”要严格规范,机构改革才能更加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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